就此,知名劳动法专家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分析,虽然实施办法并未说明工资收入是指“基本工资”还是按办法剔除加班工资后的“全部收入”,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,“工资收入”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的“工资总额”的计算原则,即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。亦即,今后带薪年假不能只发“基本工资”,而应按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(不含加班费)来算。
另外,享受带薪年假,会不会冲掉了探亲假?办法明确,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同时,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确因工作需要,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。
办法还明确,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当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,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,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